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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教学设计(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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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教学设计(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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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教案(一)

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教学设计(一)
教学目标
认知目标

通过教学,使学生了解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保障我国消费者享有的权利;理解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重要法律地位。

能力目标

通过情景设置,课堂调查,课下探究等形式培养学生归纳能力,理解和分析能力,结合个人生活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。

思想觉悟目标

通过课堂教学及课下探究,初步培养学生维权意识,自我保护意识,勇于依法维权。

教学重点
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。

教学过程
复习提问

第十二课第一节、第二节主要讲的是什么问题?

导入新课

公民的合法财产,无论是生前对其财产的所有权,还有对其死后财产的继承权,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。这一节我们讲公民作为消费者,其合法权益也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保护。


看图听案例并思考问题:(材料选自《中国青年报》)

1997年8月,河南省汝阳县大安乡杜庄村袁守道、张电力等41户村民,贷款从县饲料公司买回5000只浙江绍鸭鸭苗。几个月过去了鸭子终于产蛋了,但产下的蛋却让人目瞪口呆——鸭蛋小得似鹌鹑蛋一般。六七十个才1千克重。养鸭户伤心不已。

请问袁守道等41户农民作为消费者应该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呢?

请同学们思考一下,我们今天就研究这方面的问题。

三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(板书)

1.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书(板书)

(提问)你知道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书指的是哪一部法律吗?

(学生回答)

(1)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书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(板书)

(带学生一起看第53页第2段,找到并画出以下内容:)

①此法的名称

②此法的通过时间

③此法的施行时间

④此法的主要内容

(2)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是什么?

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顾名思义,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,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。

①在众多具有保护消费者权益内容的法律、法规中,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综合性、专门性的法律,起着核心和统帅的作用。

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国家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法律依据。

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依据。

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切实可行的多种法律手段,用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,惩罚不法经营者,具有较强的操作性。

2.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(板书)

(注意,重读合法二字,强调不合法的将不受法律的保护)

请一位同学分析教材中关于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有哪些方面?

消费者人身、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。

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。

对商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。

公平交易权。

依法求偿权。

人格尊严、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。

把开始的图重新给同学们看一下。“鸭蛋小似鹌鹑蛋”,通过我们前边讲述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知识,你能否给这个标题后面加一句话,这句话要反映出农民们会怎么对待这件事。

(同学回答)

完整的标题应该是“鸭蛋小似鹌鹑蛋,农民起诉讨说法”

农民起诉讨说法


对于这起涉农案件,河南汝阳法院一审判决养鸭户胜诉,县饲料公司赔偿原告张电力等41户养鸭户损失计10.7484万元。依据我们所学的知识,请谈一谈河南省汝阳县饲料公司,侵犯了张电力等农户作为消费者的哪些权利?


(学生回答,教师总结。)

侵犯了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和公平交易权。河南省汝阳县饲料公司出售给养鸭户的“绍鸭”品种,没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、种畜禽孵化生产许可证、种畜禽合格证;在饲养过程中,被告先后将自己生产的无编号编织袋装的鸡饲料供应给养鸭户,这些饮料虽然进行了商标注册,但没有饲料标签和产品质量合格证,没有在汝阳县技术监督局备案,没有取得河南省饲料工业办公室的批准文号。所以,张电力等消费者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赋予的“依法求偿权”,最终得到了县饲料公司的赔偿。

课堂小结

这一节课,我们主要学了公民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我们通过对这一节课的学习,了解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制订及施行的时间,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。

为考查同学们对所学知识掌握的情况,请大家分析下面的案例并进行讨论:

材料(一)“3·15”特别报道“物美商场如此对付‘疑偷’——对16岁少年打嘴巴、脚踢、抡警棍。”

1998年3月22日下午6时许,北京财政学校年仅16岁的学生陈亟、郭晨亮和王华三前往通州物美商城8号店购买生活用品。陈、郭二人在二楼选择了洁银牌和小中华牌牙膏各一只,舒肤佳牌香皂一块,随即问在场的服务员:“在哪里交钱?”服务员回答:“在一楼存包处那边。”

于是,二人手里举着牙膏和香皂转到三楼。王华买了盒磁带,已经交了钱。三人便到了一楼,转了一圈后才发现有一排出口,他们手里一直举着牙膏和香皂挤了出去。

看到电梯口旁边有一个存包处,就跑了过去,把手里的牙膏和香皂放在柜台上说:“这东西在哪里交钱呀?”服务员听到后问:“你们还没有交钱,是从哪里出来的?”他们回答:“是从那边出口出来的。”“走,我带你们交钱去!”

这位服务员说着就将陈亟、郭晨亮带往交款处,途中将他俩交给保安员王某。王某又将他俩交给保安负责人陈某。陈某将他俩带到保安办公室说:“这两个小朋友拿东西没交钱,让保安员处理一下。”

在保安办公室,一位保安冲着他俩嚷开了:“你们是不是偷东西了?你们为什么偷东西?快交罚款。”他俩手中拿的是两只牙膏和一块香皂,总共价格应该是19.7元。罚他俩107元,陈亟争辩到:“我们没有偷东西,为什么要罚款?”另一位保安火冒三丈,抡起手掌给陈亟两个嘴巴,又嚷到:“你们已经走出收银台,还说没偷?”陈亟据理力争,再次分辩。

当听到陈亟不承认有偷窃行为,保安又朝陈亟打了两个嘴巴,还肯定的说:“你走出了收银台就是盗窃!”保安员为寻找赃物,强迫陈亟将书包打开进行搜查,但未搜出其他物品。保安让他俩交罚款,并要他俩签名按手印。陈亟十分警惕;“是不是签名按了手印就算我偷东西了?”保安员说:“你不用管别的,就签吧!”

陈亟拒不签字,但被迫掏出50元钱。这时保安叫郭晨亮交罚款,郭晨亮理直气壮地说:“我没偷东西,为什么要交罚款,我就是不交钱!”这个保安挥手要打郭晨亮嘴巴,他躲开了。这时两个保安一个手持警棍,一个手拿橡胶棍向郭晨亮打来,陈亟挺身而出,拽住了其中一个保安员。

可另一个保安员还是狠狠踢了郭晨亮一脚,又扇了几个嘴巴,并把他压倒在沙发上,用膝盖顶住胸口,用警棍狠狠地打他的腿,致其腿上出现一大块紫青,上下三处有伤,右腿膝关节被打肿。两个保安打了近四五分钟,以至郭一时站不起来。

他俩想给家中打电话,两个保安员不让打,还说,要打就往公安局打。后又继续威胁说;“你们如不交钱就把材料存入档案,这样对你们一辈子都没有好处。假如交了钱,就不给存档。”郭晨亮在保安员的威逼下,将身上仅有的60元钱交出。

请同学们讨论一下(1~2分钟)。

1.以上案件中的消费者在服务市场上,他们的什么权利被侵害了?

2.案件中的受害者应该利用什么办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?

(讨论结果略)

后记: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,保安员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。对此,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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